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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知名律师萧云阳

专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,法律服务,主要做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辩护和诉讼,代写各类法律文书,代理了数百起合同纠纷、股权纠纷、劳动纠纷、侵权诉讼、房地产纠纷、招标投标、知识产权纠纷、刑事辩护等方面的诉讼、非诉讼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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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
发布时间:2021-05-08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17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核心内容:刑事诉讼中关于传呼与及拘传的一些情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?哪些具体的情形下是可以不进行传呼直接进行拘传呢?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可不经传唤直接进行拘传的情形,贵州知名律师小编希望下文内容,对你有所帮助。

在刑事诉讼中,可以不经传唤而进行拘传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。

1.刑诉法第92条:“对于不需要逮捕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,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、县内(所在市、县外则不行)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,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。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。不得以连续传唤、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。”

2.拘传应由县(区)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、人民法院院长批准,签发《拘传证》(法院称为《拘传票》)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

3.拘传时,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《拘传证》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(盖章)、按指印。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对于抗拒拘传的,可以使用戒具,强制其到案。

4.犯罪嫌疑人到案后,应当责令其在《拘传证》上填写到案时间。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,讯问结束后,应当由其在《拘传证》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。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,侦查人员应当在《拘传证》上注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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